7.1 型式检验


7.1.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进行型式检验:
    a)新产品投产前;
    b)产品的设计、结构、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;
    c)停产一年以上再生产时;
    d)产品强制准入制度有要求时;
    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1.2 型式检验的项目、样本数量、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的规定。
7.1.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应少于3台。
7.1.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20台的基数中随机抽取。
7.1.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。

目录导航